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300-2号
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建设路街道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471C2YX8。
法定代表人:王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梅,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四海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横水镇中心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174645836。
法定代表人:潘锐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四海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1元,减半收取计169.81元,由原告河南时和景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胜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樊校君
书 记 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