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监4号
原审原告:白防建,男,回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FT679Q,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吴治才,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审原告白防建与原审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治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1628民初529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荆武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