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5291号
原告:***,男,回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FT679Q,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芝麻洼乡南街**。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墙砖款49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应被告要求供应城墙砖,被告承建鹿邑县东关古城墙翻建项目,原告向其多次供应城墙砖,经双方结算,被告***2020年5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城墙砖499000元的欠条1份,并加盖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诉请的相关证据,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