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8民初1477号
原告:喻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399074,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和王岗路交口恒大城10、11幢11-103。
法定代表人:陈明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守伦
人民陪审员 黄祖根
人民陪审员 李应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应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