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委托代理人:官某,系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贵州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海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安徽海坤公司未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96707.18元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83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以及理财产品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二)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不需要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需要申请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公司至今分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闻某某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闻某某高消费,纳入全国失信信息网。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被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