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1)黔27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596707.18元。执行费83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