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执13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布依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闻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19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又委托当地法院到不动产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执行情况向他们释明,告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并认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闻某某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