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坪镇飞蛾村长田组号,身份证号码:5224231970********。
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和王岗路交叉口恒大城**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399074。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87435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和2020年11月5日分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179656.5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20年9月30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当面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长期找不到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安徽海坤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维兵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郑 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