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3执567号之二
申请人: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山市白鹿镇峰德新区三区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才生
被执行人: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共青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共青城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民终101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庐山市商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
审判员黄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