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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轩庐家具制品发展有限公司、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83执806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赣0483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等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光辉
书记员 付配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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