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27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钢,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白鹿镇峰德新区三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159700295W。
法定代表人:张才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金明,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省赣江监狱,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朱港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K19180983F。
负责人:熊本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系该监狱在职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金明、江西省赣江监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