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270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0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钢,系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白鹿镇峰德新区三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159700295W。
法定代表人:张才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金明,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江西省赣江监狱,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朱港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K19180983F。
负责人:熊本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添,男,汉族,1987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系该监狱在职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庐山市白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金明、江西省赣江监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孟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亚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