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潘朝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工业区(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银行存款10093.29元,扣除执行申请费5363元,发放执行款4730.2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保险、证券等财产;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00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