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03执恢3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紫金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潘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工业区(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山东省滕州市。
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奥特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2019)鲁10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首次执行中,发放执行款4730.29元,收取执行申请费5363元。
在本次执行中,双方针对尚余款项165269.71元及利息达成和解【即本金165269.71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有关利息自行协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鲁1003执恢3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