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保517号
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顺林。
被申请人:徐顺林,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徐顺林名下的财产在1072453.05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1072453.05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徐顺林名下的财产在1072453.05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