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1654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54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1888号太湖明珠城聆湖苑6幢106商铺。
负责人:卢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淑薪,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思,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芳
书 记 员  钱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