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31民初10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负责人:黄利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系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与被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陕0431民初10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1183474.34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诉,同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3474.3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武功分拨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 长 司芳亚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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