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唯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575号
原告:上海唯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谭雯琼,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放,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
法定代表人:谷春光。
原告上海唯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再次发生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鉴于该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采取了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秦春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艳
书 记 员 袁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