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31执异3号
异议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申请人**,男。
本院执行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本案债务,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东,其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追加申请书副本,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陕0431民初38号判决书载明“一、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974923.41元、保险费1100元、律师费40000元、调查费2000元、证据收集费5882元;二、被告***对被告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及***未履行义务,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询两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涉及的多个执行案件均未能履行义务,认为其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情形,但不申请破产,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依据公司登记备案查明,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3561.8356万元,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745.2994万元,出资届满期为2038年3月31日,截至目前**并未实际出资。被申请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企业查询报告、公司登记备案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出资义务截止期限尚未届满,且依据以上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执行人陕西鲜惠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又不申请破产,从而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情形,故对申请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朋伟
书 记 员 梅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