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3283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金家沟物流园玫瑰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物联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献雅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