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3财保3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金都华府底商**104)。

法定代表人:吕小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总经理。

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新4223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及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77612.5元予以保全。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湾县建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及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账户×××内存款共计977612.5元的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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