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春***租赁站与***、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2654号

原告:***市春***租赁站,住所地新疆***市***乡沙依巴克村西侧350米处。

经营者:曹春梅,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46号和谐玫瑰国际A座1单元16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星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花园镇19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经理。

原告***市春***租赁站与被告***、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春***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陈彦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凤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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