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28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513。
法定代表人:谢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诉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设计院)及勘测设计院反诉太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勘测设计院提起反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2020年6月28日,太和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勘测设计院提起反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而太和公司之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金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瑞功
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