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128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曹黎路38弄19号1957室。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513。

法定代表人:谢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泳波,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诉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设计院)及勘测设计院反诉太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勘测设计院提起反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2020年6月28日,太和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勘测设计院提起反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而太和公司之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金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韩瑞功

书记员张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