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06号6幢二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65430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69号6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03755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五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468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利公司)、被上诉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案涉工程的总包、分包、及浩峰公司实际履行《分包合同》等事实的认定,清楚、正确,但对本案所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骏
审判员***
审判员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