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06号6幢二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654306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69号6号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03755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商务中心北楼五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46893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水利公司)、被上诉人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对案涉工程的总包、分包、及浩峰公司实际履行《分包合同》等事实的认定,清楚、正确,但对本案所涉工程价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8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骏

审判员***

审判员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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