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4114号之一
原告: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浙江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刚标,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浩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5774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94元,合计4419元,由杭州伟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