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异1543号
案外人: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顺道大道世纪浩鸿商业广场三栋11楼。
法定代表人:丁瑞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凤,女,汉族,1991年12月20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被执行人: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1号独立商业5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
本院在执行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对昆明市盘龙区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C922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名家公司称:因建展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双方协商以房抵款,且双方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以涉案房产折抵建展公司欠其的工程款。请求中止对该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9)云01执3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建展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盘龙区小河坝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商铺包含涉案房产在内的34套房产,并于2019年1月21日向昆明市房屋产权管理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名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在法院查封之前已与建展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其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锋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刘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冯雪
书记员杨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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