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2632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林,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美凤,福建一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佲家智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松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X344XR。
法定代表人: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商务公寓B幢第14层1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15734F。
法定代表人:丁瑞然。
原告**与被告福建佲家智微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陈晓兰
人民陪审员  陈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