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4047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梁,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商务公寓B幢第14层1413号。
法定代表人:丁瑞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佲家智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竹树下松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名家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佲家智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荣业
审 判 员  关 恒
人民陪审员  陈思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世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