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与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0767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4158954(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审理原告**刚诉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后,本院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