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晨渝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4141号
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中心A座9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晨渝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晨渝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