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告)与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幸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6民初5507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二郎乡计生办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5MBD6G。
法定代表人:李学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建(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凯1国际中心A座9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03974158954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潘献阳(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局局长。
原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另行制作裁定书。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原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4036元,减半收取计12018元,由被告郑州益源天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虎敬
审 判 员  苗合理
人民陪审员  刘章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夫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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