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赣0803民初1701号
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35号盛唐华都1幢3-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NEWD0K。
法定代表人:彭为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旁麦山电排站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7640712J。
法定代表人:高严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青原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507000元,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87000元。现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7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将买卖合同中的徕卡TCA2003全站仪1台当庭退回给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不需再支付剩余货款187000元;但当庭支付20000元各项损失补偿金给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三、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配合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退回的徕卡TCA2003全站仪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3490元,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五、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