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财保80号
申请人: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盛唐华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NEWD0K。
法定代表人:彭为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旁麦山电排站副厂房代码:91360111327640712J。
法定代表人:高严民,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江西省锦样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190000元限额内对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