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3民初1701号之一
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435号盛唐华都1幢3-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NEWD0K。
法定代表人:彭为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旁麦山电排站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7640712J。
法定代表人:高严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青原区天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赣0803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6日,本院冻结了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天泽园支行开具的36×××66_1银行账户限额190000元。2020年3月20日,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赣测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大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天泽园支行开具的36×××66_1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