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5民初2209号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娇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8878XP)。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边社区下湖社485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涉案付款义务,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要求撤诉并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且明确同意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