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206执2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0548878X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6民初15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定金90000元,违约金6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另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15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以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6746.12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2541.12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以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