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科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1民初2340号
原告厦门科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厦门科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科锐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峰
法官助理  陈雅宇 书 记 员  陈达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