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3764号之二
原告: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市区明珠开发区河源大道东面力王大道西南边(厂房2)。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湖里区湖边社区下湖社48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韩钱茂。
原告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佳丽独任审理。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源市博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