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757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边社区下湖社485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后即提交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