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5313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