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595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