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756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5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丰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