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7462号
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板山村后冲组2号,统一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PJXPQ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312202111296522。
被告:广东大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龙山工业区龙山一路5号(厂房C)五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5625404J。
法定代表人:谢宗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华***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4201911152972。
被告:怀化市盛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时花园二期6栋9层9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TDR814L。
法定代表人:**宁。
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大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市盛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5元,由原告***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