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922号
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外环东路280号广东药学院院系一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彤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翾,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乡三角路村友谊大道318号梦湖水岸6栋1层2-3室、5-7室2层1-4室、7室。
法定代表人:周江波。
被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葛芳。
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5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