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6455号
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元,由原告广州市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绮云
书记员  李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