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中诚网络实业有限公司

***与西昌中诚网络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市第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昌民初字第25号
原告杨灯会,男,44岁,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中诚网络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马水河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明,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市第一中学。地址:西昌市滴水岩街73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灯会与被告西昌中诚网络实业有限公司、西昌市第一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灯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灯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灯会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895.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