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2民终3471号
上诉人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瑞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朗瑞机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鑫盛建筑公司向朗瑞机械公司出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向朗瑞机械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共计1097615元;一审反诉费、二审诉讼费由鑫盛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开具发票,鑫盛建筑公司在接受朗瑞机械公司支付款的同时应依法承担开具发票的法定和合同义务,因此一审判决有误。2.因鑫盛建筑公司的严重延误工期,且拒绝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导致朗瑞机械公司一、二号厂房和办公楼建设项目工程至今未能进行验收和正常的施工备案,其行为已严重违约,并且给朗瑞机械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3.一审判决在支持朗瑞机械公司部分反诉请求的基础上,判令朗瑞机械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费用存在明显错误。综上,请查明事实,支持朗瑞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
鑫盛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朗瑞机械公司向鑫盛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972650.7元;2.判令朗瑞机械公司从2018年5月1日起所欠工程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结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朗瑞机械公司承担。2019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鑫盛建筑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朗瑞机械公司支付甩项工程的施工配合费36万元(按甩项工程价格总款900万元的4%的计取)。 朗瑞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鑫盛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将本案涉及的工程验收材料交付给朗瑞机械公司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出具工程验收发票;2.依法判令鑫盛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97615元;3.依法判令本案本诉和反诉诉讼费用由鑫盛公司承担。
鑫盛建筑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朗瑞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鑫盛建筑公司没有给朗瑞机械公司出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双方在合同约定时按3%进行报税,但是朗瑞机械公司的主张超出了报税的节点,朗瑞机械公司是要11%,不符合规定。2.朗瑞机械公司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鑫盛建筑公司并不存在违约,是朗瑞机械公司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工程的进度和工程的节点来支付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朗瑞机械公司称鑫盛建筑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不符合事实,本案工期延误主要原因是政府环保查的严,每年有几个月不能施工,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在合同约定时,双方并没有考虑该因素。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2日,鑫盛建筑公司、朗瑞机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为朗瑞机械公司;承包人为鑫盛建筑公司。1、工程名称: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1#,2#厂房;2.工程地点:中兴路与东盛路交叉口。3、工程立项批准文:豫汴汴东制造(2015)20686。4、资金来源:自筹。5、招标方式其他。工程内容:按图纸所显示的内容施工18037.㎡。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电,暖通,装饰装修。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7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2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叁拾柒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1837662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壹仟捌佰叁拾壹元叁角五分(¥441831.35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_(¥_元)2、合同价格形式:预算十签证。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志民。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公司会议室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该合同尾部有发包人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及张凡签字、承包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加盖印章及李志民签字。该合同加盖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为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设计人为开封市华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8日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载明:发包人(全称)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一号、二号厂房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内;工程内容:基础、主次钢构(钢结构厂房不含屋面板、墙板、门窗),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合同工期,竣工日期:2016年6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佰伍拾万元整元(人民币)¥65000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据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11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为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加盖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分别有张凡、李志民签字。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基础完工、主次钢构进场,甲方再付合同总价的40%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7%,甲方扣除工程总价的3%质保金,质保金工程完工期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甲方无息退还。钢构安装完毕付总价的20%。2016年6月12日朗瑞机械公司与鑫盛建筑公司签订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全称):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朗瑞机械公司办公楼建设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名称:_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2.工程地点:开封东区南临中兴路,东临东胜路,北临昌盛路,西临开封市锚具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建筑面积1769.46平方米。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图纸绘审(含有)包括的全部内容。开工日期:按甲方通知;施工工期:120天;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中标价与计价方式:1.基准价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332.45万元)。2.计价方式:施工图纸范围、签证等。合同文件构成:(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2016年6月12日鑫盛建筑公司、朗瑞机械公司签订办公楼建设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及结算方式为采用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定额计价(2008版定额)税后乘以优惠率结算,优惠比例:税后百分之六点五(6.5%)……。付款时间节点及方式:……施工队机械人员进场后,支付基准价的25%,该项目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支付,并出示支付证明。工程完成基础施工付基准价的15%完成办公楼封顶及二次结构完成时付基准价的25%。完成内外粉刷后付基准价10%,水电安装后,付基准价的1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及审计后,支付至决算价款的98%,留决算总价款的2%作为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质保金一次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当提供相对应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4套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相应电子稿)。承包人应配合各方竣工验收、备案及决算手续,并且结算前承包人必须将房屋交付发包人使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及支付工程款,同时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有关损失。竣工结算审核、审计:竣工结算经监理人核查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初步审核,然后移交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造价公司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监理人、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资料。开工时期:按甲方通知,施工工期为120日历天。朗瑞机械公司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2#厂房工程款6189324元,分别为:朗瑞机械公司2015年11月26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2#厂房工程款1950000元(合同金额6500000,比例0.3);2016年10月26日支付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款587324元(合同金额1468310.04,比例0.4);2016年12月2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厂房工程款1000000元(合同金额5031689.96,比例0.4);2016年12月9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厂房工程款700000元(合同金额5031689.91);2016年12月16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厂房工程款300000元(合同金额5031689.91);2017年1月5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2#厂房工程款252000元(合同金额6500000);2017年3月3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2#厂房工程款200000元;2017年3月31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1#、2#厂房工程款1200000元。朗瑞机械公司支付鑫盛建筑公司支付办公楼工程款2370465元,分别为:朗瑞机械公司2016年6月14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办公楼工程款831125元(合同金额3324500元,比例0.25);2016年10月26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办公楼工程款498675元(合同金额3324500元,比例0.15);2017年5月23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办公楼工程款690665元(合同金额3324500元,比例0.25);2017年9月30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办公楼工程款200000元;2018年2月2日支付鑫盛建筑公司办公楼工程款150000元。另查明:朗瑞机械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将本案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鑫盛建筑公司、朗瑞机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鑫盛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负有完成工程施工、移交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朗瑞机械公司作为发包人负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义务。诉讼过程中鑫盛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申请撤回对朗瑞机械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故关于鑫盛建筑公司向朗瑞机械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关于朗瑞机械公司要求鑫盛建筑公司将本案涉及的工程验收材料交付给朗瑞机械公司并协助朗瑞机械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诉讼请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鑫盛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协助验收的义务,应当向朗瑞机械公司移交由施工单位掌握的竣工验收资料。现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尽快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鑫盛建筑公司应当移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引下予以明确,朗瑞机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关于朗瑞机械公司要求鑫盛建筑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的诉讼请求,朗瑞机械公司未明确具体的发票种类、数额,故该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予支持;朗瑞机械公司要求鑫盛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共计1097615元的诉讼请求,朗瑞机械公司提交的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欠缺法律规定的证据出具人的签名及联系方式,故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鑫盛建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朗瑞机械公司办理朗瑞机械公司办公楼、1#、2#厂房的竣工验收手续;二、鑫盛建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朗瑞机械公司交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朗瑞机械公司办公楼、1#、2#厂房的竣工验收资料;三、朗瑞机械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朗瑞机械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朗瑞机械公司是涉案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鑫盛建筑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鑫盛建筑公司因向朗瑞机械公司索要建设工程款等向法院起诉引发本案,朗瑞机械公司反诉要求鑫盛建筑公司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交付相关资料、开具发票及支付违约金等相关损失。鑫盛建筑公司一审期间主动撤回起诉,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已收到的涉案工程款数额等无异议,未上诉。关于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问题,因朗瑞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内容,一审判决驳回该项反诉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朗瑞机械公司要求鑫盛建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上诉意见,经查,开具发票虽然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双方约定的开具发票的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本案中,作为有开票义务的鑫盛建筑公司收到朗瑞机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向朗瑞机械公司开具发票。故鑫盛建筑公司辩称由于双方未就报税的税率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没有开具发票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项反诉请求不当,二审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朗瑞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理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1#、2#厂房的竣工验收手续;二、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交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楼、1#、2#厂房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3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三、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按照已收到工程款数额向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移交符合国家规定的由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四、驳回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反诉请求。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9元,由开封朗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339.5元,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33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根喜 审判员  郭 桥 审判员  张 洁
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