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156号
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诉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7日依法向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