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上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7156号 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诉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7日依法向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