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211民初303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7021961Y。
住所地:开封市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自愿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原告于1983年8月5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社保机构核准数额为准,其中个人负担部分由原告负担);如无法进行补缴,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社保费用的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关于劳动合同争议经本次调解,别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