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20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04月19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8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朝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