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汴民终字第604号
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顺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龙民初字第26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后,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龙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7年6月4日作出(2006)龙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及开封市鑫盛建筑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07)汴民终字第710号民事裁定,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6)龙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2008)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